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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助力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和重要引擎。在政务数据共享的实践过程中,一直存在底数不清、重复采集、标准不一等问题,供需对接不流畅,管理边界不清晰,政务数据的全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为了继续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的共建共享,国务院于今年6月3日对外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流通共享的行政法规,《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以系统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系、路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为政府提升整体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是为了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共8章4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管理体制和责任。长期以来,政务数据共享存在纵向层级制的权责分割、横向部门化的信息壁垒、技术标准的多重异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务数据共享效能。《条例》首次在国家层面围绕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政务数据共享的总体框架,细化了各级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数据收集、目录编制、申请审核、共享应用、数据校核、数据安全、使用记录等工作要求,为破解政务数据"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等问题提供了法治化、制度化的解决方案。
二是规范政务数据共享流程。共享使用是政务数据治理的核心目标,但在政务数据治理的过程中长期存在需求不明确、供给不积极、供需不匹配、共享不充分等问题。《条例》聚焦强化服务理念,围绕谁来共享、共享什么、在哪共享、怎么共享、成效如何,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精准匹配、高效对接。同时,《条例》细化了政务数据收集、共享申请、共享服务、数据回流、校核机制等具体操作流程,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能够满足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
三是推动政务数据动态规范管理。《条例》通过建立统一数据目录体系,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全量覆盖、互联互通的高质量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将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调度的治理要素,打通了数据高效共享的"最先一公里",以数字时代的"车同轨、书同文"破解"方言不通"难题。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政务数据资源能够突破行政边界,实现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要素,为政务数据规模化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强化平台支撑和安全保障。平台支撑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基础根基。由于分散建设、标准不一等客观原因,政务系统间形成了众多"信息孤岛",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而且制约了政府服务效率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条例》提出,要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同时,要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性评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并强化需求部门在使用政务数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过去政务数据共享的难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务数据共享的推进取得了极大成功,政府科学化、精准化施策能力持续增强,区域协同发展水平和政务服务便捷性显著提高,营商环境不断升级优化,经济发展活力持续激发。但是在实践中,政务数据共享依旧面临着"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等困局。
(一)部门配合意愿不强
部分政府部门中依旧存在权力本位思想和路径依赖的问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模式,认为开放数据共享会导致权力流失,以致缺乏数据共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制度机制,数据共享缺乏强制性要求,部门可能以"没有上级指令"为由进行拖延。
(二)共享需求不明确
供需部门对数据的理解尚且存在差异,导致政务数据共享业务还存在着需求表述差异、需求描述不具体的问题,共享的数据与部门实际需求错位,数据共享难以一次到位。
(三)安全保障不完善
部分部门存在数据安全和保密方面的顾虑,担心共享后暴露数据不真实、不精确、引发问责,或认为数据安全与保密比共享更重要。
(四)标准规范不统一
各平台之间接口不互通,处理技术和应用平台各异,以致各部门采集的数据格式、标准不统一,数据导引、获取、交互交换中容易发生迟滞和偏差,信息资源共享存在困难。
(五)体制机制不健全
政务数据共享目前还存在管理边界不清晰、经费支持不明确的问题。一方面,对数据资源的归属、采集、开发等相关管理规则不明确,数据归集、整合、清洗、比对难以完成。另一方面,数据共享、维护所需的经费来源不明确,也增加了部门间数据共享的难度。
三、《条例》推动构建政府数字化转型新模式
(一)破解政务数据共享实践难点
通过明确管理责任和体制,确立政务数据共享的总体框架,细化工作要求,《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具体流程,制定各类数据标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标准基石",推动数据供需精确匹配、高效对接,全力建设覆盖全国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网络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将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调度的治理要素。
与此同时,《条例》建立了完整的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完善了政务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体系。《条例》将政务大数据共享工作的推进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问责"不作为"行为,形成倒逼机制,破除政务数据"部门私有"的旧观念,强调其"公共品"属性,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有效落实。在吸收借鉴各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在研究大数据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为政府大数据共享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总体而言,《条例》为解决数据共享的堵点、难点,为数字政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效能的方面迈进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方向。
(二)实现群众办事便利化
通过打破"信息孤岛",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条例》持续推进跨部门事项"一网通办"、跨区域事项"跨省通办"、基层事项"就近办"。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回流机制,实现上级政府部门将相关政务数据及时、完整地回流至下级部门,减少基层填报负担、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优化行政流程,使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办事成本和办事时间大幅缩短,人民群众多元的办事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通过多部门政务数据信息的归集共享,可精准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实现政策的"免申即享"和"精准直达",为实施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企业准确画像、开展信用融资提供了可能,实现以信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营造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营商环境。
(三)保障数据共享过程的安全可控
《条例》从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方面构建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保障机制,通过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规范共享流程、强化技术防护、完善运维保障机制等多方面举措保障数据共享过程的安全可控,保护好公民和企业等的相关信息。
1、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这意味着,在政务数据共享的整个过程中,从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到使用,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都要承担起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确保数据不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2、规范共享流程
针对政务数据共享使用中的政务数据收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的提出和答复,政务数据共享的时限和方式,《条例》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暂停、终止、变更等全流程、各环节的细化规定,政务数据共享需求部门、提供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并针对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的分类确立了不同的数据共享流程。
3、强化技术防护
《条例》明确了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测和技术防护,建立健全面向数据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方法和意义。一方面,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存储、传输和应用手段,相关部门可以防止数据篡改,推进数据脱敏使用,加强重要数据保护,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严格管控数据访问行为,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另一方面,同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障公民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一旦发现数据安全问题或侵犯权益的行为,公民和企业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机制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
4、完善运维保障机制
为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以及政务系统建设安全管理,《条例》指导建立健全事前管审批、事中全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提高对数据异常使用行为的发现、溯源和处置能力,保障数据应用健康稳定运行,确保数据安全,形成数据安全管理闭环,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5、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
《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了政务数据共享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范,明确了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等具体制度和要求,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确保数据共享过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6、保障数据回流安全
全面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是强化数据共享赋能的关键因素。《条例》提出,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的履职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从源头上减少基层填报数量,同时保障回流数据的安全。
此外,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条例》要求数源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防止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风险。
总之,《条例》的出台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实践总结,也是新阶段以数字化驱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说明经过充分的酝酿和探索,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正在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这部承载着制度创新使命的行政法规,不仅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系统性革新,更是面向数字文明时代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主动布局,对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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