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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证券犯罪的刑事规制愈发趋于严格,且相当一部分证券犯罪的被告人本身就属于上市公司、证券、私募公司的从业者。飒姐团队在和老友们的交流中亦愈发感到现在金融业务从业者的执业风险正在成倍增长。今年年初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证券犯罪主题)中就有诸多涉及证券从业人员犯罪的案例。今天飒姐团队就和各位老友们谈谈近一段时间以来证券犯罪的态势以及金融从业者如何应对日趋严格的合规问题。

“穿透式审查”成为证券犯罪办案新业态

今年2月最高检就曾表态,要依法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检察机关会用“穿透式”审查的思维准确把握证券犯罪中的诸多法律关系,依法从严追诉犯罪。

什么叫做“穿透式”审查思维?其实一句话就能概括——即在办理证券犯罪的案件中,实质性审查要重于形式审查。

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就是典型的监管机关运用“穿透式”审查思维办案的例子。在该案中,唐某甲等三人控制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对某华实业、某投银泰等股票进行频繁申报和撤单,撤回申报量甚至能达到当日总申报量的50%以上,违法所得2500多万元。监管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对比涉案数十个证券账户的下单MAC地址和IP地址,最终推导出涉案数十个账户实际上均是一人操纵。故虽然从形式上看,采用数十甚至数百个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可以隐匿犯罪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但在技术侦查手段加成之下,监管机关会层层穿透,最终查出数十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的轨迹,进而锁定犯罪行为。这就是证券犯罪中的“穿透式”审查思维的运用。

从近两年的证券犯罪态势来看,证券犯罪呈现愈发复杂的趋势,虽然传统交易类犯罪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仍占案件总量70%以上,但犯罪手段已迭代升级,为了对抗穿透式审查,愈发多的手段被运用到证券犯罪中,如FOF基金、信托计划等复杂金融工具被用于掩饰资金源头,配合非法场外配资形成资金优势进而进行相应的金融、证券犯罪。但就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这些虽然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办案难度,但依然无法“抵御”监管机关的穿透式办案。因此飒姐团队还是想和各位大佬唠叨一句,犯罪之心不可有,千万不要顶着“严打”的高压作案。

2025年初夏,浙江杭州一起看似普通的内幕交易案件尘埃落定:某资本公司员工蒋某某在参加母公司债务危机会议后,迅速清仓上市公司股票125万股,精准避开后续48.59%的暴跌,避免损失336万元。法庭最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此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并非偶然——它恰是当前证券犯罪新态势的缩影:信息传递隐蔽化、主体身份多元化,而司法回应则日趋精准严厉。

细化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剑指金融证券犯罪

除了穿透式的办案思维之外,相应的金融、证券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和金额认定标准也已经细化,就在上个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首次针对五类证券期货犯罪细化追诉标准。如内幕交易罪明确“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元以上、“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等五种入刑情形,填补了过往的模糊地带。就在前几天,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将“从严惩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写入国家司法政策顶层设计,剑指金融证券违法犯罪。

在这样的“严打”趋势之下,直接形成了部分证券犯罪“行刑倒挂”的现象。根据《证券法》第197条之规定,信息披露违法实行“双罚制”——上市公司最高面临100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员最高罚500万元。但《刑法》第161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却采用“单罚制”: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涉案单位不判处罚金。

飒姐团队注意到有部分法律从业者将这种倒挂现象解释成了监管漏洞,飒姐团队认为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实际上“刑法”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上只处罚自然人,是为了避免若对公司判处罚金,会导致涉案上市公司股价进一步下跌从而对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因此这种立法形态有其合理之处,既不能认为这是监管上的“bug”,也不能认为此举实际上是减轻了处罚力度。

零容忍监管之下的合规困境

在零容忍监管基调下,私募机构的合规困境尤为典型。正常调研与违法交易的边界日益模糊——当某个研究员通过公开渠道获知某公司债务异常,进而建议减持,该决策究竟属于专业判断还是内幕交易?

类似的案子非常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蒋某某内幕交易案,某资本公司员工蒋某某在参加母公司债务危机会议后,迅速清仓上市公司股票125万股,精准避开后续48.59%的暴跌,避免损失336万元。员工参加了有关债务危机的会议,那么是否能认为员工在会议上听到的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如果涉案员工在辩护中指出,自己是通过数据分析,独立得出公司股价要暴跌的事实,那么该员工如何才能出罪?上述问题都是值得深究的。

飒姐团队认为在上述案件中,尤其是公司员工主张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研究出相应结论进而做出证券操作时,真正可能起到作用的证据就是留下操作前相应的研究记录,如调研备案材料,调研访谈中留存音像记录,交易指令应与决策文件相互印证等客观证据,这些客观证据可能成为未来无罪辩护的关键。

实话讲,证券金融从业机构的合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证监会明确宣告:“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法律修订已筑牢根基:欺诈发行罚款上限从募集资金5%提升至一倍,财务造假处罚从60万元跃升至1000万元,内幕交易罚款倍数扩至违法所得1-10倍。未来相应机构的合规要求恐怕类似于“投决会纪要、交易指令等材料保存十年”的条款都将成为基本操作。

写在最后

证券市场似乎一直都在重复这样一个理念:让市场回归清澈,既需要法律长出牙齿,更要这牙齿准确咬在罪恶的关节上。这个口号(或者说理念)一喊就喊是十几年,近期,这可能不只是口号那么简单了:证券犯罪正在各地被从重、从快处理,罚酒三杯渐成历史,刑事风险已呈扩散蔓延之势。

我们真心期望一个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如此一来,严格的合规门槛能够让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但同样我们也深知,“清澈”更可能意味着此后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证券行业从业者、上市公司实控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陷入刑法风险。我们建议,做好事前合规,防风险于未然,但如果“触及红线”已无法避免,则必须以冷静之头脑,在风险爆发前寻求专业帮助,做好一切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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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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