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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董事会于批准了一项拟议规则制定通知,该通知依据《指导与确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简称《GENIUS法案》)制定,适用于寻求通过子公司发行支付稳定币并需获得FDIC批准的受保州非成员银行或州储蓄协会(FDIC监管机构)。根据《GENIUS法案》,任何希望通过子公司发行支付稳定币的FDIC监管机构,必须向FDIC提交申请,以获得其子公司作为许可支付稳定币发行机构的批准。FDIC提出的此项规则旨在落实《GENIUS法案》第5条的相关要求,包括:基于法定因素评估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申请流程,并为被拒绝的申请建立上诉程序。拟议规则将在《联邦法规汇编》第12编第303部分(12 CFR Part 303)的M子部分下新增第303.252条,标题为“许可支付稳定币发行机构”。该拟议规则涵盖了以下方面: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申请提交途径、申请文件内容、申请所需补充材料、处理决定程序、听证与上诉流程以及最终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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