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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涉及某网贷平台“强制下款”的案例引发关注。据报道,有用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单方面发放贷款,实际到账金额仅为借款额的一半,还款周期极短,且利率远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用户还清款项后,仍遭遇平台重复放款与高额计息,相关APP无法通过正规应用商店获取,资金往来均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运营主体亦难以查证。

当前市场中,部分机构以隐蔽方式开展违规借贷活动,其业务模式不仅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对整个行业的合规生态与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对于持牌金融机构及合规经营平台而言,此类行为的存在亦警示企业须持续强化合规内控与用户权益保护机制,筑牢业务安全边界。

一、非法经营VS敲诈勒索

在当前的网络信贷环境中,部分无资质运营的放贷方,若通过技术手段绕过用户确认环节进行“强制放款”,并设定远超法定上限的利率,从《民法典》《刑法》及金融监管规则的角度来看,此类行为存在明确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可能触发非法经营罪或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追责。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所谓“借款合同”,其法律效力也自始无效。

(一) 刑事定性:非法经营罪是规制核心,敲诈勒索罪需视手段而定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此类平台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高频次发放贷款,完全符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行为特征。其设定的超高利率(如所述案例的实际年化利率已远超36%),是认定其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关键量化标准。因此,从行为模式与客观要件看,该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辨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威胁、要挟行为,并以此强行索取财物。单纯的非法放贷行为本身不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通常有两种路径:

1.“套路贷”模式:若整个“借款”流程被设计为骗局(如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并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则整体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结合。

2.暴力催收转化:若在催收环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跟踪骚扰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支付远超出法定债务范围(即本金及法定利息上限)的所谓“债务”,这部分超出金额因其非法占有目的与胁迫手段的结合,可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反之,若催收手段虽不当但索取范围未明显超出本金,则可能视情节以催收非法债务罪等罪名评价。

(二)民事效力:“强制下款”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无效

“强制下款”因缺乏真实的借款合意,且其设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680条)并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故该所谓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上自始、确定、当然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过错赔偿。具体而言:

1.借款人仅负有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的义务。

2.平台方无权主张任何利息、手续费等。

3.若借款人因平台行为遭受其他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维权路经:刑事报案?民事诉讼?还是行政投诉?

针对黑网贷受害人普遍面临的“证据固定难”“平台失联”“催收威胁”三重困境,建议消费者采取以下系统性维权策略,将刑事、行政及民事手段有机结合。

困境一:证据固定难——全面保存,及时固化

受害人在意识到遭遇“强制下款”后,应立即、全面、系统性地保存所有相关记录,这是后续一切法律行动的基础。具体包括:

  • 资金记录:银行卡收到“强制放款”的入账凭证、相关账户流水。
  • 平台信息:非法网贷APP的名称、下载渠道,以及对其中借款合同、超高利率展示、还款页面等关键信息的截图。
  • 沟通记录:与平台“客服”或催收人员的全部聊天记录、短信及通话录音。
  • 催收证据:包含威胁、骚扰内容的录音、截图,以及因“爆通讯录”对亲友造成困扰的证据。

困境二:平台失联——双线并进,刑事优先

平台失联是其涉嫌犯罪后逃避查处的典型表现。此时,刑事报案是制止犯罪、追究责任、有望追赃的首选且最有效路径。

  • 刑事报案:应立即前往本人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前述完整证据,清晰陈述“强制下款”“超高利率”“暴力催收”等事实,明确提出对方涉嫌 “非法经营罪” 及 “催收非法债务罪” 等刑事罪名。
  • 行政投诉:同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行政投诉虽不一定直接挽回损失,但可为刑事立案提供重要线索与监管层面的证据支持。

困境三:催收威胁——坚决报警,切断联系

面对暴力或软暴力催收,妥协还款将助长不法分子气焰并扩大自身损失。消费者应该采取的措施是:

  • 首要行动是报警:将催收过程中产生的新证据(录音、截图等)提交警方。该行为本身可能单独涉嫌 “催收非法债务罪” 、“敲诈勒索罪” 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 同步自我保护:立即告知亲友相关情况,请其提高警惕并协助保留证据。个人可采取暂时屏蔽骚扰号码等措施,避免受到进一步滋扰。

三、强制下款vs传统高利贷

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强制下款”行为被定性为新型网络诈骗,这与传统民间借贷中仅利率过高的“高利贷”在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此外,近期多地法院将此类涉及广泛不特定对象的案件进一步明确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持牌金融机构与合规平台而言,应正确理解这一司法定性趋势,并从中把握合规边界、完善内控机制,以防范业务被不法分子利用或混淆,从而维护自身声誉与市场秩序。

(一) 强制下款实质与传统高利贷的本质区别

当黑网贷平台在用户未确认借款的情况下“强制放款”,并以“爆通讯录”等软暴力方式催收远超本息的所谓“债务”时,其行为模式已经超出了单纯的高利贷范畴。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常被认定为“套路贷”或新型网络诈骗。

因此,“强制下款实质是新型网络诈骗”的观点,准确地把握了其以欺诈为核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本质。在意思表示上,强制下款违背真实意愿,在用户未确认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放款”,形成虚假借贷关系,因此整个“借款”关系不成立或无效;而传统高利贷借贷双方就高额利息达成自愿合意,尽管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关系本身受法律承认,但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无效。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定性对维权带来的三大积极影响

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受害人的维权是根本性的利好,标志着法律应对从分散的民事纠纷处理转向系统的刑事打击和一体化权利救济。这主要带来三方面积极影响:

1.诉讼模式转变:从“单打独斗”到“集中统一”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性,意味着司法机关会作为公诉方主动介入侦查起诉,无需受害人自行收集海量证据去逐一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将以刑事案件的形式被统一处理,有效破解了个人面临平台失联、取证困难的维权困境。

2.维权效果提升:追赃挽损成为办案核心目标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理中,办案机关不再仅追求定罪量刑,而将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受害人损失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各地司法机关已普遍建立“府院联动”等机制,协调多部门力量,共同解决涉案财物查控、变现和分配难题,显著提升了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可能。

3.威慑效力增强:全链条打击与源头预防

定性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后,打击对象不再局限于前端催收人员,而是延伸至背后的技术开发、支付结算、数据倒卖、推广引流等整个黑色产业链。这种全链条打击从根本上瓦解了犯罪生态,并可能催生行业监管措施的完善,起到源头预防作用。

总而言之,从“高利贷纠纷”到“新型网络诈骗”再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定性演变,反映了监管与司法对市场违规行为本质认知的持续深化和治理体系的不断升级。这一趋势不仅通过厘清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为广大合规经营者营造了更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通过强化全链条协同治理和责任穿透,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加强风险内控,共同筑牢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防线。

写在最后

从法律实践看,“强制下款”等行为已从过去模糊的“高利贷纠纷”逐步被司法明确为“新型网络诈骗”乃至“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趋势不仅展现出监管与司法对金融黑灰产打击力度的系统性提升,也为金融机构与合规平台划清了业务红线与责任边界。对于企业而言,准确把握这一司法动向,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合规体系、强化风险管控,在复杂市场环境中稳健经营,共建更安全、可信的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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