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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现代金融业带来了复杂冲击与深远影响,既持续改变着金融业务、模式、流程和产品,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扩大了触达范围,又带来了各种新型金融风险的挑战。立足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需要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金融安全稳定之间达到有效平衡,因此离不开强大的金融监管保驾护航。其中,监管沙盒作为现代金融监管制度与模式的重要创新,不仅有效提升了监管部门的科技能力与智能化程度,而且可以更好地平衡鼓励创新与控制风险,促使数字化时代的新金融变革更加持续、健康、规范,其应用场景也正从金融领域向更多前沿产业延伸。
沙盒(sandbox)在计算机领域指一种虚拟技术,且多用于计算机安全,旨在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相对隔离的试验环境,即便发生错误,也不会对正常系统产生破坏。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在反思原有金融监管体制可能存在的缺陷,积极探索监管模式改革与推动监管能力提升。同时,随着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价值不断展现,如何更好地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和项目的规范发展,也成为各国监管者关注的重点。在此背景下,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10月设立了创新项目,并增设创新中心。此外,在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提议下,FCA于2015年11月初发布指引文件,系统提出监管沙盒的核心意义与具体实施要求,后于2016年5月正式开放了第一批测试报名。自此,监管沙盒成为数字化时代金融监管的重要模式,并在各国得以广泛实践和应用。
FCA把首个监管沙盒定义为一个“安全空间”,金融科技企业可在其中测试新产品、新服务、商业模式或交付机制,并且确保金融消费者获得充分保护。此后,许多国家或地区都相继效仿,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机制。尽管不同监管机构设计的沙盒机制存在许多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通常包括几方面:支持具有创新积极性的金融科技企业;打造更加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明确新技术、新业务与监管框架的适应性;促进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高效竞争,增加金融普惠性。
就各国监管沙盒的共性运行特点来看,一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创新企业或项目进行观察,并且提升其信息透明度;二是在限定的监管区域内,对创新企业或项目给予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降低试错成本;三是基于风险评估进行动态监管,并且快速验证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四是促进监管部门与不同创新主体的广泛交流,持续推动跨领域创新成果出现;五是提升监管部门的综合能力,并且基于沙盒成果来推动行业标准、监管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由此可见,监管沙盒已成为平衡创新与安全的核心范式。它通过构建“安全空间”,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破坏性创新”提供了动态监管与风险缓释机制,确保创新在可控边界内大胆探索。这不仅有效降低了试错成本,更在为创新保驾护航的同时,为监管规则与时俱进提供实践依据。得益于在金融领域的显著成效,监管沙盒的理念正迅速向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更广泛的产业领域拓展,成为激励前沿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
作为发达经济体代表,英国FCA的监管沙盒是一种“主动式”监管模式。一方面,对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的新兴模式与业务,不再拘泥于根据事后报表的、被动的“审计式监管”,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为创新活动设置合理的测试环境,提供一定监管容忍度。另一方面,在明确的规则指引下,由拟实施创新行为的企业提交申请并启动监管程序,由此实现监管部门拥抱创新的主动性,与创新主体的主动性有效结合。
参与监管沙盒的企业需满足多个条件:保证创新产品或服务能够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测试产品或服务具有突破性的创新或者明显改善;创新能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优化服务体验,提高产品质量;参加测试有明确目标;创新和合规意愿强烈,对于测试有充分准备等。FCA对获批进入的企业给予一个附带约束条件的业务授权,围绕创新性产品、服务、业务模式进行为期3—6个月的真实环境测试;FCA全程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和合规辅导,并对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近年来,FCA监管沙盒更加关注基础、前沿领域的金融创新。如,2025年6月FCA与英伟达宣布合作推出“超级沙盒”(Supercharge Sand-box),旨在为处于探索人工智能早期阶段的公司提供技术协助、数据支持和监管保证。
作为新兴经济体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2016年也推出了监管沙盒;2019年MAS宣布面向市场风险较低、业务模式较简单的金融科技活动推出“金融科技快捷沙盒”(Sandbox Express);2021年11月,MAS推出Sandbox Plus,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监管辅助机制。总体看,新加坡监管沙盒的覆盖范围更广,包括支付、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并且对初创企业更为友好。MAS鼓励更多的创新主体参与到沙盒试验中,并使创新产品在新加坡和海外得到广泛运用。MAS的监管沙盒旨在平衡创新与风险,实现“有限豁免+风险可控”,既允许企业在真实场景中验证创新,又通过明确的“负面清单”(如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控制风险。
从总体上看,各国的监管沙盒经过多年探索,已经呈现多方面效果,如:缩短创新成果上市时间并降低成本;通过减少监管不确定性,拓宽创新者融资渠道;促成更多产品进入测试并推向市场;推动监管机构与创新者协作,将消费者保护机制嵌入新产品服务。当然学界和业界也存在一些质疑,有观点认为:监管者难以准确分析和判别新兴风险;入盒成为企业的某种信用背书或融资加持;沙盒机制运行复杂且成本高,所涉及的监管难题可用其他机制解决,同样能达到普惠包容的监管效果;监管者通过沙盒机制“挑选赢家”,实际上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此外,金融科技的全球化属性决定了单一司法管辖区的沙盒难以覆盖所有风险,但跨境协调确实存在碎片化、成本高等问题。2018年成立的全球金融创新网络就以运行金融科技跨境沙盒为目标,但效果并不理想。
监管沙盒孕育的技术突破。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要求“重点支持金融科技领域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以及重大应用试点示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首先在北京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并且强调要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营造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此举通常被各方认为我国监管沙盒正式启动。到2020年7月,试点进一步拓展到上海、重庆、河北、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区。此后,试点进一步向省级区域延伸,从而有助于深入结合地方产业与金融特色来形成可复制经验。据统计,截至2025年11月,已实施36项主题工具,累计推出创新应用项目450余个。就这些项目来看,充分应用了大数据、AI、区块链、隐私计算(联邦学习)、数字孪生、“5G+物联网”等创新技术,并且重点着眼于小微企业融资、数字普惠金融、乡村振兴、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风控与安全等领域。
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北京率先启动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首批16个项目被纳入,申报主体包括市场核心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等。此后,试点进一步拓展到上海、南京、深圳、广州等城市,旨在推动证券期货行业金融科技稳妥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完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监管机制。就纳入试点的项目来看,在积极拥抱前沿技术的同时,覆盖了金融服务、业务辅助、合规风控、监管科技、行业平台、行业基础设施等各个领域。
综合来看,我国监管沙盒在推动金融科技合规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的试点经验。但客观而言,相较于国际上成熟的监管沙盒模式,我国试点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试点主体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将合规性作为项目纳入的重要前提、相关规则体系与测试机制仍需进一步明晰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沙盒试点效能的充分发挥,有待在后续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
第一,把握好创新与安全的平衡。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持续推进我国金融事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结合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既需要保障安全与合规底线,也需要借鉴全球经验,适度提升监管容忍度,实现监管沙盒服务创新的应有价值。
第二,以助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监管沙盒探索是为了使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创新“降本、提质、增效”,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十五五”期间从供给侧需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从需求侧则需支持民生和普惠,这些都是引导创新的着力点。
第三,以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为依托。当前金融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内外挑战,如2025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的净息差仅为1.42%,持续发展能力被弱化。对此,拥抱科技与加快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金融业的“生存抓手”,监管沙盒则应是其中的“助推器”。
第四,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部门的专业监测与指导能力,完善进入规则、运行与测试机制和退出机制等,积极探索把创新成功经验转化为监管新标准、新政策的有效途径。
第五,持续加强部门间与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直接聚焦金融与科技融合的前沿地带,尤其是涵盖具有交叉性的业务与产品,因此既需在国内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推动,更需进行全方位的国际监管协调,高效助力我国的金融制度型开放。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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