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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正与全球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携手合作,打击金融网红的违法活动(注1及2)。

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成员明白金融网红的违法活动属全球性现象,故积极参与在2026年4月20日当周举行的“全球打击违法金融网红行动周”(Global Week of Action Against Unlawful Finfluencers,简称全球行动周)(注3)。与去年首次推出该项举措时相比,今届参与成员的数目增加了近一倍。今年共有17名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包括证监会)参与这项监管举措(注4)。

在这项旨在打击金融网红违法活动的举措中,多家监管机构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执法及监督行动,以至教育投资者和提高其意识的活动。

证监会行政总裁兼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区委员会(Asia-Pacific Regional Committee)主席梁凤仪女士表示:“随着金融推销在社交媒体上变得日益普遍,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必须合作保障广大投资者免受违法金融推销所害,及打造一个公平的网络环境。证监会致力支持这项全球倡议,作为我们针对往往跨越司法管辖区界限的网上诈骗而采取的行动的一部分。”

证监会的执法行动

在过去一年,证监会透过采取强而有力的执法行动,以及与社交媒体平台合作移除涉及无牌活动的可疑帖文和帐户,在打击金融网红的违法活动方面取得了进展。

证监会的行动成果包括:

  • 成功使一名金融网红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罚,而该人此前已因无牌而在社交媒体聊天群组提供付费投资意见,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注5);
  • 就一名金融网红无牌向香港公众推广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其发出合规意见函;
  • 自2025年7月以来,向主要社交媒体平台提交了12份报告,涉及33个可疑帖文或帐户,当中超过90%被举报的帖文或帐户迅即被相关平台删除;及

透过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本地机构在《保障消费者防诈骗约章3.0》下展开的联合本地行动,以及凭借证监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区域委员会防骗工作小组的领导角色所进行的区域性合作,善用社交媒体平台打击金融网红的违法活动(注6及7)。

积极监察

证监会透过其在2025年第三季推出的内部人工智能社交媒体监察系统(SENSOR),积极加强其侦测社交媒体金融诈骗的能力。该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及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监察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多项预警迹象,包括金融网红违法推销金融产品(注8)。

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亦透过投资者教育,以防范性措施来打击金融网红的违法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与香港警务处及其他监管机构紧密合作,透过交流情报及诈骗手法的新兴趋势来遏止失当行为,包括金融网红推销的欺诈计划。

证监会亦与其他机构携手合作,将各项外展活动扩展至不同社群,藉此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举例来说,证监会在2026年3月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合作,为在香港就读的内地大学生举办有关防范欺诈及投资教育的参访活动,并在消费者委员会的活动中与长者分享防骗贴士。


备注:

1. 金融网红是指那些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推广金融产品并与追随者分享投资见解及建议的网络红人。他们在香港并不受规管。虽然许多金融网红都是合法行事,且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但有些人可能通过网上短片及帖文,在未获认可的情况下非法兜售金融产品或服务,并且在过程中以很大机会是伪装的奢华生活作为招徕,藉以塑造成功的形象。这些人士可能未获证监会发牌,因此不得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及期货合约的建议。

2. 有关证监会参与2025年“全球打击违法金融网红行动周”的情况,请参阅证监会于2025年6月6日发出的新闻稿。

3. 国际证监会组织是一个由证券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负责制订及推动各成员遵从国际公认的证券监管标准。其成员来自130多个司法管辖区,监管着全球95%以上的证券市场。

4. 以下是其他于2026年参与了全球行动周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彰显了全球监管机构对打击违法金融推销活动的广泛承诺: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比利时金融服务及市场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巴西证券及交易委员会(Comiss?o de Valores Mobiliários)

加拿大魁北克省金融市场管理局(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British Columbia Securities Commission)

加拿大安大略省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

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

爱尔兰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Ireland)

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

挪威金融事务监管局(Finanstilsynet)

卡塔尔金融中心监管局(Qatar Financial Centre Regulatory Authority)

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Qatar 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资本市场管理局(Capital Markets Authority)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5.请参阅证监会于2025年11月7日就有关定罪发出的新闻稿。

6. 《保障消费者防诈骗约章3.0》由证监会及其他本地金融监管机构在2025年7月推出,是一项联同社交媒体平台共同打击金融欺诈及诈骗的协调举措。请参阅证监会于2025年7月9日发出的新闻稿。

7. 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区域委员会防骗工作小组汇聚了区内多家证券监管机构,以进行资讯交流,协调对投资诈骗及网络危害的应对工作,及与平台提供者联系,以推动区内更为一致和有效的防诈骗措施。

8. 有关SENSOR的推出及证监会的防诈骗工作,请参阅证监会2025年10月的《执法通讯》,当中重点阐述了金融网红使用的具体欺诈手法,并告诫公众不要依赖社交媒体上未经核实的金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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