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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根据证券业理事会(SIC,下称“理事会”)的建议,发布了修订后的《收购与合并守则》。此次修订旨在维护收购合并交易的竞争公平性,提高安排计划的确定性与时效性,并加强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信息披露。
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咨询反馈
2025年5月5日,理事会曾就加强新加坡收购合并监管的修订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建议普遍获得支持,最终版本吸纳了各方反馈。
2.具体修订要点
(一)交易保护措施
理事会将强化守则第13条,以削弱新加坡常见交易保护措施的反竞争效应。修订后的要求包括:
- 目标公司支付的终止费总额不得超过其价值的1%;
- 目标公司董事会及其财务顾问须向理事会书面说明,为何该终止费符合股东最佳利益;
- 就目标公司董事会给予要约人的排他性安排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提供指引。若此类安排阻碍了竞争性要约,理事会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二)安排计划
- 批准安排计划的会议必须在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举行;
- 一旦股东批准,要约人和目标公司均须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计划生效,不得无故拖延。
(三)要约人声明
- 已发出“不加价或不延期”声明的要约人,不得后续提出实际提高价格或延长要约期限的新要约,除非满足以下较晚日期:原要约截止或失效后3个月,或竞争性要约的要约期结束。
- 如果在确定要约公告前已披露指示性要约价格,则正式公告的报价不得低于该指示价。
- 若潜在要约人长期未明确其要约意向,理事会经与相关方协商后,可设定28天期限,要求其要么宣布确定要约,要么确认放弃推进。
(四)阻挠行动
为增强股东决策信息:
- 目标公司若寻求股东批准拟议的阻挠行动,必须就该项行动获取独立意见并向股东披露;
- 若资产出售与股份收购要约形成竞争,目标公司必须披露拟通过资产出售向股东返还的量化预期现金收益,该等收益将按守则规定视为盈利预测处理。
生效日期
修订后的守则自2026年7月16日起生效。理事会建议,对修订规则适用(包括对进行中或计划中的交易的影响)有疑问的相关方,于该日期前咨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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