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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刊载于专栏《金融犯罪辩护日记》,让每一篇法律文章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简称助贷新规)在2025年10月正式生效,该文件可以说是进一步地明确了当前助贷领域业务活动的一个重要业务规则,即到底要收多少钱?到底能收多少钱?
从整体上看,助贷新规整体上的要求是要求助贷业务的收费标准、模式、合同都应该更加明确,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进一步提高助贷服务的透明化。那既然是要求透明化,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有。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借款金额年化24%。注意,这里的24%是指借款利率、增信服务费、担保费等所有费用的综合成本。
24%的标准,从何而来?
助贷新规的第六条,内容可以总结为两点。通俗而言,第一就是要求透明化,第二,不仅是透明化,确定了明确的红线。
具体是:
第一,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
第二点就是关键,商业银行应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金融审判意见》)即2017年法发〔2017〕22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对此问题,媒体进行了专门的报道。但是,网络上有观点认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比如笔者看到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董希淼对此结论就持不同意见。
他认为某财经媒体此前刊发的《合规风暴下的助贷“生死劫” 24%利率红线锁利“套娃式”获客模式终结》中得出的“24%利率红线”结论是错误的。董老师所写文章《“助贷新规”利率条款的误读与正解——兼谈金融借贷利率规制》认为,"文件里没写24%"等于"实际上没有24%红线"。董老师文章花了很大力气证明,助贷新规全文没有一个字提到"24%",所以24%不是硬性上限。
监管文件引用表述反而是一个严谨的表现
这实际上是董老师的一个理解谬误,媒体的报道,24%的标准,并无问题。
这就好比某公司规定说"请参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虽然没直接说"迟到扣50块",但大家都知道考勤制度里写的就是扣50块。目前助贷新规引用《金融审判意见》,实际上就是借这个"壳"把24%的标准套过来用了。助贷新规直接引用金融审判意见的标准,反而是一种尊重司法审判、尊重相关司法原则的体现。文章揪着"文件里没写数字"这一点不放就判定媒体报道失误,有失偏颇。
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之争
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效力之争”。
董的文章中提到,“《金融审判意见》是司法文件,而非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如“法释”文号的文件)具有法律解释的效力,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普遍约束力;而司法文件(如“法发”文号的文件)则更多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导向,其规范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这个观点是对的,但是问题在于,目前《金融审判意见》并不与当前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其作为专门领域司法指导文件,在金融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虽非直接的裁判依据,相关的金融案件法官都可以在说理部分参照适用,成为法官形成裁判心证的重要参考,其确定的24%标准在金融借贷司法审判领域的作用无可替代。否定其地位从而否定媒体公开客观报道的观点,有失偏颇。
刻意把"法院管的事"和"监管管的事"割裂
董的文章说:24%是法院打官司时用的标准,不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定价上限,所以金融机构不用遵守。
这其实是偷换概念。监管引用司法标准,目的就是把法院的事后裁判标准变成金融机构的事前合规要求。文章论证了半天"法院管不了金融机构定价"。但是金融机构严格参照当前的司法领域的审判原则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不正是依法展业的体现吗?
利率市场化就是不受限制了?大错特错。
董老师的文章提到:既然2004年就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那金融机构想定多少利率应该是遵循市场规律,“法律法规并未对金融借贷利率设定强制性的上限。金融借贷合同属于商事合同范畴,合同双方均为理性经济人,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双方的风险收益权衡决定。”
这属于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取消行政管制不等于政府完全不管。而我们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 号),即《金融审判意见》,实际上就是对一问题的直接回应。而可能有错误观点会认为,这是法院的观点,不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观点,那答案又来了:2025年的助贷新规要求明确参照《金融审判意见》,就明确属于行政监管部门对于司法部门观点的认可,这就是在明确的“搭桥”,让司法观点和行政监管准则统一,这不正是依法展业么?
另外,还有个重要的问题,银行利率市场化,但也不能放高利贷啊,哪来的彻底自由?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为强制性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包括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不存在“金融借贷例外”“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包括央行规章,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等,构成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
谈及放贷法律体系,在刑事案件领域又有一个重要的司法意见,即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了刑事案件高利贷的利率标准,即超过年化利率36%。该标准并不区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只区分个人和单位放贷行为。
总结与思考
因此,笔者认为,媒体的相关报道对于这个问题本身是客观的。而这一次助贷新规的发布,不仅仅只是提高银行的服务质效标准这么简单。它可以说是进一步重申了当前金融借贷的一个明确标准即24%的综合借贷成本。而且把这一个标准进一步的统一化、明确化。这种规定可以说是有一定突破性意义、开创性意义的。让很多不合理的隐形收费、私下收费等等,都没有任何的隐藏空间。
实际上也更加体现了当前监管部门的思路较以前有一个很重大的变化,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一种进步,就是更加偏向于穿透性的、实质性的行为监管,而不是仅仅注重表面的合规合法。目前包括在监管相关居民海外的投资、离岸信托的税收等等一系列新政策,都能够看得出这一种追求穿透化的、实质化的监管思路。相信未来对于外汇兑换、虚拟货币交易,传销定性等等领域的相关的新的监管措施都有可能以这种穿透本质的思路开展,而不是空谈化、表面化和口号化模糊化,真正体现立法水平的进步。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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