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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比特币、USDT 已成刑事案件的"常客",现行刑诉法却仍建立在传统金融账户体系和物理占有的逻辑之上——查不到、冻不住、卖不掉,这道制度空白会不会在第四次修改中被补上?
最近,刑诉法四修是法律人重点关注的问题,飒姐团队作为常年深耕加密资产案件的一线律师团队,今天就从实际出发,就刑诉法四修会不会增加加密资产查控、处置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二。
近几年,以BTC、ETH、USDT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已深度嵌入刑事犯罪链条(特别是稳定币)。从传统的电信诈骗资金清洗到新型网络传销平台运作,涉案财物的形态正经历从“物理实体”向“数字代码”的根本性转变。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涉案财物查控、处置程序上,仍主要建立在传统金融账户体系和物理占有逻辑之上,面对去中心化、匿名性强、跨境流转便捷的加密资产,存在显著的制度供给不足。
飒姐团队认为,这种立法空白并非简单的条文缺失,而是整个司法处置架构与新财产形态之间的结构性脱节,其危害在近年多起重大案件中已暴露无遗。
一、制定加密资产查控、处置的规范性文件有现实必要性
现行法律对“财物”的定义及查控措施难以覆盖加密资产的技术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上述条款中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均依托于中心化的金融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司法机关可通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实现快速锁定。但加密资产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由私钥控制而非机构托管,不存在单一的“开户行”或“登记处”。侦查机关即便掌握了嫌疑人地址,若无法获取私钥,便无法实施实质性的“冻结”或“扣押”,导致查控措施在技术层面失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十四条虽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但未明确非法定货币属性的加密资产是否属于可直接执行的“财物”,亦未规定其价值评估标准与变现路径。
另外,重大案件的频发凸显了制度滞后带来的追赃挽损困境。以PlusToken案为例,该案涉及全球数百万用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且大量资产以USDT等稳定币形式存在于境外去中心化交易所或混币器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和国内明确的加密资产处置规范,办案机关在资产追踪、证据固定及最终变现环节面临巨大阻力,被害人损失挽回率极低。
类似地,在一些利用ICO(首次代币发行)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因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严格限制(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代币时往往陷入两难:一方面需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另一方面又需避免变相承认非法交易的合法性或引发新的金融风险。这种“查不到、冻不住、卖不掉”的现实痛点,严重削弱了刑事司法打击经济犯罪的效能,也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建立适应数字时代的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迫切需求。
二、中国对涉案加密资产处置的现状、实践以及国际常见路径
尽管顶层设计尚存空白,但在司法实务层面,我国各地办案机关已针对加密资产开展了诸多探索性实践,形成了“个案协调、行政配合、技术辅助”的非制度化处置模式。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在应对此类新型财产犯罪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比较法视角下的参考坐标。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涉案加密资产的处置主要依赖侦查机关的个案突破与技术手段升级。对于存储在中心化交易平台(如部分合规或半合规交易所)内的资产,公安机关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四百四十三条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一般原则,通过向平台发送协查函要求冻结账户余额。
但对于存储于个人钱包或去中心化协议中的资产,办案机关更多依赖于区块链数据分析公司提供的溯源服务,通过标记可疑地址、追踪资金流向来锁定嫌疑人实际控制的私钥信息。在处置环节,部分地区尝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拍卖,或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场外交易变现后上缴国库。例如,在某些涉网黑产案件中,法院判决没收被告人持有的比特币,并指定特定机构进行公开竞价出售。
然而,这些做法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处理方式差异巨大,甚至出现同一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对资产性质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此外,由于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持审慎态度,司法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常需协调金融管理部门意见,导致程序冗长、效率低下。
反观国际通行路径,主要的一些经济活跃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框架。
美国作为加密资产犯罪高发国,其司法部及联邦调查局建立了专门的加密货币执法团队,并通过《洗钱控制法》等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广泛的资产没收权。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法警署(USMS)建立的标准化拍卖机制,定期将没收的比特币等资产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给合格投资者,所得款项纳入政府基金。日本则通过修订《资金结算修正法》,明确了加密资产的财产权属性,并建立了严格的反洗钱申报制度,使得司法机关能够迅速定位涉案资产。欧盟近期通过的《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更是试图从源头规范加密资产交易,为后续的刑事查控提供清晰的监管接口。
相比之下,飒姐团队认为,我国在加密资产司法实践上其实并不比其他国家起步晚,但迈出的步伐却相对较小,仍处于“个案探索、规则碎片化”的阶段,既缺乏类似USMS的专业化处置机构,也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评估、保管、变现技术标准。这种现状表明,我国在涉案加密资产处置的制度成熟度上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差距,但也意味着直接移植国外复杂体系可能面临水土不服的风险,亟需寻找符合中国国情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三、刑诉法四修增加加密资产查控、处置规定的概率较小
综合考量立法环境、司法实践成熟度及技术条件三个维度,现阶段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直接增设加密资产查控、处置专门条款的概率较小。这并非否定立法的必要性,而是基于立法科学性与可行性的理性判断。
从立法环境与上位法基础来看,加密资产的法律属性尚未在基本法律层面得到明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其修改需具备高度的稳定性与普适性。然而,目前我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基调仍以“防范风险、禁止非法金融活动”为主,相关规范性文件多侧重于行政管控而非民事权利确认。在《刑法》尚未明确界定加密资产究竟属于“虚拟财产”、“数据”还是“商品”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法》若先行设定详细的查控处置程序,将面临上位法概念模糊导致的解释冲突。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清,程序规则的设立便缺乏稳固的法理根基。贸然入法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程序合法但实体争议不断”的局面,反而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另外,飒姐团队认为,我国的司法实践的样本积累与规则提炼尚不充分。立法是对成熟经验的总结与升华,而当前我国涉加密资产刑事案件虽数量增长,但真正进入审判阶段并形成生效裁判的案例相对有限,且多数集中在定罪量刑环节,涉案财物处置往往因技术障碍或政策顾虑而被搁置或简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加密资产处置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各地试点做法良莠不齐,缺乏可复制、可推广的统一范式。
在此背景下,若强行将不成熟的实践经验写入基本法律,极易因条文过于原则化而无法落地,或因过于具体化而迅速落后于技术发展。例如,区块链技术更新迭代极快,今天的“冷钱包”可能在明天被新的跨链桥接技术绕过,法律条文若固化某种特定的查控技术手段,将很快失去适用空间。
最后,技术条件的标准化程度不足以支撑大规模司法应用。加密资产的查控高度依赖区块链分析、私钥破解、安全托管等技术工具,而这些领域目前主要由市场化科技公司主导,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司法机关若要依法行使查控权,必须确保技术手段的合法性、安全性与中立性。
然而,现有技术在隐私保护、数据完整性验证等方面仍存在伦理与法律争议,且不同公链的数据结构差异巨大,难以形成通用的操作指引。在技术基础设施不完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将复杂的查控处置流程写入《刑事诉讼法》,不仅难以执行,还可能引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网络安全等次生风险。
因此,飒姐团队一家之言,现阶段将相关规定直接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时机尚未成熟。立法应遵循“先易后难、先试后推”的规律,避免因急于求成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内在张力。
写在最后
虽然短期内《刑事诉讼法》大修增设加密资产专章的可能性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空白将持续存在。相反,采取“低位阶规范先行、高位阶法律跟进”的渐进式立法路径,是更为务实且高效的选择。
现阶段,飒姐团队建议可先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性质的指导意见,率先解决涉案加密资产查控、处置中的程序性难题。此类文件层级较低,灵活性高,能够快速回应技术变化与实践需求。另外,通过制定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先行试点,可以在实践中检验规则的有效性,积累典型案例,完善技术标准,培养专业人才。待条件成熟、共识达成后,再适时在下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中,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规则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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