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四、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国内实践与监管

相较于其他行业,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宽松管制、市场为主的管理局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在技术、模式、市场化的效率方面多有接近,甚至处于持 平或领先水平。我国从互联网金融萌发伊始,在监管上实际上就面临着双重维度目标。一方面是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持国内甚至是国际竞争力 的目标,这要求政策必须尊重互联网行业的特性,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和不必要的反市场约束;另一方面,则是必须按照金融的基本规律办事,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 险,避免得不偿失。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监管者必须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

互联网支付行业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移动支付市场。中国拥有超过10亿部手机,银联则拥有超过20亿张卡片,以及1000万家签约商家。时至2012 年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 万亿元,同比增长27.9%。据CNNI C《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截至2012 年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2.42 亿人,占全国网民的42.9%,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金额达到12 594 亿元,较2011 年增长66.5%。网络购物用户支付方式最多的是网上银行支付和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日前,支付宝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支付宝实名制用 户已近3亿,其中有1亿用户将主要支付场景转向支付宝钱包,移动支付总金额超9000亿元,已超过硅谷两大移动支付巨头PayPal和square移动支 付3000亿元的总和,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监管方面,我国网络支付监管建设的进程与支付环境优化完善的进程相辅相成,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引发的电子商务革命将与支付相关的消费行为从线下转 移到了线上,传统的支付体系难以快速地创新跟进,为市场力量介入网上支付体系建设提供了广阔空间。由于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刚性需求,其在初期属于自发式 发展的阶段,政策部门一方面谨慎观察其发展,避免行政干预影响其正常创新并发挥填补支付体系空白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基础的法规体系尚无明确对互联 网环境下的经营行为做出界定和规定,立法和执法依据仍存在模糊地带。由于缺乏覆盖行为本质的统一法规,我国网上支付的监管建设仍是跟随市场探索式的演进, 没有实行约束先行的传统金融监管路径。这种温和的政策取向一方面保护了网络支付行业的发展活力,另一方面也弱化了互联网企业关注风险的意愿和本位意识。随 着支付企业借助支付牌照希望扩展到金融领域展业行为的日益突出,支付风险转化为更为复杂金融风险的问题开始呈现,并形成了与现有金融机构监管待遇差异化, 不平等竞争等问题。从下一阶段网上支付的监管建设导向看,政策部门一方面希望约束支付机构将业务行为清晰约束在支付许可证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希望在支付领 域与现有金融体系错位展业,互为补充,但这一政策导向将接受互联网企业短期商业利益诉求、乃至用户体验的挑战,仍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互联网借贷行业

P2P借贷自2007年在中国落地以来,初期一直声名不显。但对投融资强大的需求、较低的入门门槛、互联网集资的隐蔽性和分散性都使得整个行业 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虽然P2P模式本身并不复杂,但南桔北枳的现象在P2P行业同样存在。在国外相对简单的P2P业态,在中国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变种,根 据目前中国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P2P公司表现来看,大致可以有如下六种形态:(1)资金归集后放贷或个人放贷后债权转让,其实质是无证银行;(2)信息撮 合模式;(3)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募资在线上,借款端在线下;(4)加盟为主的模式;(5)外包风控模式;(6)混合模式。

从标准模式看,P2P网络借贷本质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不属于适合政策行政干预的范畴。但在中国具体的国情环境中,一方面是我国设置有明确的非 法集资等方面的刑法约束,防范民间集资风险,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在中国实践中呈现出强化中介责任、弱化借贷双方关系的行为倾向,因此从规范“集资”行 为的角度引发了监管的高度关注。从目前行业实践看,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为尚缺少业务范围约束,表现形式异化多样,一部分做法已经脱离P2P的模式本质。 在监管空白的条件下,需要分类界定清晰P2P业务的本源性质,属于P2P业务范畴的实行专属管理、属于其他金融业务范畴的,按其监管规定管理、违反法律法 规的,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未来监管建设应是一个正本清源、回归业务本质的过程。从目前监管实践看,政策部门主要立足于防范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风险的考虑 零散地提出一些风险提示,监管要求主要定位于切割金融体系与民间借贷之间的风险传导途径,尚未针对P2P网络借贷提出专属性、有适用性的监管要求。

众筹融资

中国的众筹网站虽然不如P2P商业模式那么火爆,但也在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尤为引人关注。其中,点名时间、天使汇和追梦网颇具代表性。影视娱乐类 产品的众筹募资是国内众筹网站的主流产品,这也充分体现了众筹网站较强的社交化属性。相比其他产品,创意特征明显,投资门槛不高,网民参与踊跃,使得此类 产品尤为受欢迎。

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众筹融资在市场自我运行中尚有待模式检验,从监管层面上看尚难以作出专门的考虑和细致完整的体系建设,更适合外围观 察和原则性规范。众筹平台如直接引入国外模式,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既是面对不特定对象,且人数常常超过两百人,其行为触犯《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 定。因此,国内众筹模式需要规避这一法律风险采取不以现金回馈的方式回报出资者,将投资行为演变为团购、预购行为。同时,一些股权制众筹平台采取成立有限 合伙的方式,即由众筹出资者成立有限合伙,再由合伙企业对众筹项目发起者进行投资。但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 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股权式众筹平台仍难以与“变相公开”的界定完全隔离。

第三方金融服务

不可否认,中国互联网金融从地火慢热到火山喷发,偏偏是由一个仅是渠道创新,而并不具备产品本质革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引爆的。正 是由于余额宝所革新的传统金融产品的售卖方式,以及支付宝积累的5亿客户的巨大传播力,使得余额宝一夜蹿红。扑面而来的互联网金融浪潮在一轮媒体喧嚣之 后,几乎将所有互联网金融巨头拖下了水。2014年4月,百度拿到基金销售支付牌照并推出“百发”,开始在投融资、理财端领域布局。移动金融端最大的赢家 腾讯, 2014年以来推出微信红包、补贴嘀嘀打车、入股大众点评、电商合并京东,通过一系列举措在移动端及O2O市场上的份额扶摇直上。此外,京东“白条”的问 世,更是打开了无卡信用消费的大门。

从理论上讲,网络渠道与物理渠道的金融本质相同,是并列的销售路径。网络渠道的兴起源于交收效率、时间空间扩展和客户使用习惯。从国内的情况 看,政策部门对网络渠道销售金融产品持中立态度,底线是坚持与物理渠道风险监管原则的标准一致和统一。监管面临的新生问题是,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网 络支付机构与销售机构的合作对接在互联网环境下双方界限日趋模糊,存在支付机构超越自身定位实质性介入销售过程的问题。由于互联网销售过程不需要物理场 所,虚拟环境下“无缝对接”式的合作需要在监管层面进一步考虑支付机构的职责边界和实质作用,统一其在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需要遵从的 监管规定,避免支付机构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

四、几点建议

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正在深刻改变传统金融活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方式和更加社会化的交易平台,具有伟大的创新意义。但是,历史告诉我们,每一 次重大的金融创新都会带来前所未见的金融风险。11世纪纸币的出现曾触发了中国宋朝第一次通货膨胀,西方股票市场的出现也曾导致密西西比和南海泡沫事件, 各国总是在饱尝危机教训之后才开始补救完善金融制度。针对新的金融风险,大明王朝采取的措施是取缔纸币,扼杀了中国领先600年的金融创新;而西方在数次 资本市场危机之后,在罗马契约法理的基础上不断推动制度创新,提倡平等合规的契约精神,实现了金融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平衡发展。我们建议,应借鉴国际最新的 监管改革经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秉持两大原则:

(一)风险特征监管原则

风险特征监管原则指不拘泥于机构的名称,按金融业务的实质功能和风险特征进行监管。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在空间和时间维度分配金融资源的机构并不是只有商业银行。

金融机构的名称是常变的,而其发挥的金融功能和金融风险在很长的阶段是恒定的。如果监管部门只针对机构名称制定规则,则永远会落在金融创新的后面,我们建议,对新兴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根据其金融功能对应的金融风险特征进行监管。

涉及金融业务且存在逆向选择风险就要建立准入标准。在前述章节中,我们已经介绍了金融机构具有外部性,因而成为特许经营行业,由于逆向选择和柠 檬问题的存在必须进行准入管理。不论通过何种平台,只要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必须满足机构、业务、人员准入的相应条件,防止出现逆向选择问题。

具有委托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就要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不论是互联网信贷中介机构还是提供众筹和理财服务的信息平台,都会产生道德风险,危及 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提供第三方支付和金融服务的互联网机构应该重点加强消费者保护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P2P形式从事间接融资和以众筹形式从事直接融资 的机构还应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妥善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信贷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互联网众筹机构也应填报相 应报表,定期公布经营管理情况。

进行显性或隐性收益承诺就要具备损失吸收能力。不论是显性承诺还是隐性承诺,出让资金方更多地是考量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而不是借款方的信用, 因而在遭受投资损失时金融机构必须分担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只要在客户投资损失时依合同约定或道义上有偿付责任,就必须建立资本和拨备类型的损失吸 收机制。

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就要建立流动性管理规则。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分别针对短期流动性压力和长期资产期限匹配设立流动性监管指标,降低风险。

建立退出机制,降低外部化成本。从事信贷中介的互联网机构应该加入存款保险计划,进行众筹直接融资的机构应该确保公司的破产倒闭不影响筹资项目 的运营和对投资者的回报。从事金融支付的公司应该建立恢复与处置安排,当支付公司陷入危机时,其承担的金融市场功能可以通过别的公司或平台得以延续。

(二)系统重要性监管原则

系统重要性监管原则指监管强度随系统重要性提高而提升。为了鼓励创新,降低合规成本,规模小、系统重要性低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设定相对较低的 监管标准。与此对应,为了防范风险,抑制盲目扩张,一些规模大、系统重要性高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提高监管标准。具有全国性系统性影响的机构还应建立严格 的恢复与处置计划,监管机构也应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