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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新的进入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竞争能力。但互联网理财仅仅用了不到一年多的时间,就发展成如此大的规模,尽管他本身有很多的问题,但同时说明金融市场存在金融抑制,否则在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一个新的进入者,不可能在市场上短时间内获得发展。

潘功胜先生道出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的本质,道出了中国金融市场存在在体制性制度性压抑,道出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残缺和漏洞。从此可以再次印证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特别是中国传统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金融企业、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资源配置等已经远远落伍于互联网新思维主导下的新经济业态。

经济决定金融,经济发展到哪里、往哪里走,作为服务业的金融必须跟到哪里、走到哪里。否则,金融不仅失去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反过来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羁绊。多少年来,中国金融体制机制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事实上起到了阻碍作用,正是违背了经济与金融辩证关系造成的,说到底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的。

互联网新经济业态的出现,必须有互联网思维下的新金融业态紧紧跟上。在旧金融体制成为新经济羁绊的情况下,必将逼迫民间资本、民营经济寻求金融突破。在这个当口,互联网新金融业态就破茧而出了。

一直在传统金融体制机制思维下从事金融监管、金融资源配置和交易的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和企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突然出现,根本就不知道是个啥东西。当传统金融业务受到互联网金融巨大冲击后,使其茫然不知所措。传统金融企业无以应对,金融监管部门“老虎吃天、无法下口”。

于是乎,计划经济思维、陈旧观念就开始作祟了,传统把戏就开始上演了。传统金融企业开始利用垄断传统金融工具的优势,打压围剿互联网金融,利用其在监管部门的话语权呼吁出台监管措施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监管部门由于也不懂互联网金融,习惯于在本本上找依据、找理论,却根本找不到任何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条条框框和任何理论性的东西。

又于是乎,鸡蛋里头挑骨头的老毛病开始了。说什么互联网金融没有脱离金融本质。简直是废话。谁也没有说互联网金融脱离了金融本质,否则,就不叫互联网金融了。原来他们强调“金融本质”,是为了给互联网金融扣上“风险很大、问题很多”的帽子,最终达到打压甚至取缔互联网金融的目的。

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风险远远低于传统金融,防止金融风险的手段和效率都远远高于传统金融。传统金融根本不能企及。比如:潘功胜先生说“互联网理财,尽管他本身有很多的问题”。其实还真不看不出问题多在哪里、风险大在何处。反而觉得以余额宝、百度利滚利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抵抗风险能力和生命力很顽强。巴塞尔协议3中提出一个声誉风险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对金融机构的一个负面不利消息可能引起的风险。确实如此,一个负面消息的广泛传播,导致银行存款发生挤兑事件屡屡出现。而我们回顾一下,今年以来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的负面消息多到数都数不过来,而且大多来自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传统大型金融机构以及官员那里。如果是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早就发生风险了,而宝宝们却我自岿然不动。其强大的抵抗风险能力和生命力令人震撼。

互联网理财产品所谓的风险都是监管部门凭空想象出来的,都是大型金融机构杜撰的。日前,笔者到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时顺便问道,宝宝类产品对银行存款冲击不小吧?柜台营业人员说,冲击很大,但是,宝宝类不安全。笔者问道,能够举出宝宝们已经发生风险的例子吗?营业人员想了一会说,细想想还确实没有发现发生啥风险。

当然,互联网金融所谓的风险主要表现在P2P网贷风险上。但是,笔者一再强调P2P网贷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对P2P网贷加强监管,查处借此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持P2P网贷的纯平台性质,不能担保、不能搞资金池等。决不能让P2P网贷毁了互联网金融。

既然互联网金融风险并不大,就不能打着风险大名义盲目动议所谓的监管。既是监管也不能按照传统思维、传统监管体制制度进行监管。现有的监管体制、制度甚至官员人员都是传统金融体制的产物,根本不适合对互联网新金融的监管。笔者举出互联网金融颠覆传统金融之本质的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一项。

以阿里小贷为例。阿里小贷对象是在阿里的淘宝、天猫等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阿里通过对这些中小微企业线上的商品流、库存流、销售流、现金流量、财务数据、盈亏状况、行业前景等进行大数据挖掘,把其大数据变成信用,再把信用变成这些企业的宝贵财富,从而决定是否能够给其贷款,贷多少、限期长短、利率高低等。阿里通过对其线上中小微企业100天大数据挖掘为依据。这种挖掘几分钟、最多10几分钟就可以得出结论,24小时之内贷款就可以到企业账上。不需要实地考察企业,也不需要可行性报告和评估报告,更不需要层层审批等。这彻底颠覆了传统银行贷款上的所有政策制度规定,颠覆了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包括贷款通则在内的所有监管规定等。如果监管部门按照现有贷款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那是无论如何都不成的。

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政策、制度和规则,去监管互联网新金融从本质上根本行不通。监管部门没有3-5年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观察、调研,没有互联网金融理论上的研究和准备,没有一批互联网金融专家组成的监管队伍,盲目对其进行监管,只会出现驴头不对马嘴的情况,最终是扼杀了互联网金融这个伟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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