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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人们的交易受到了限制,有的交易因为信任的缺乏而不能进行或者效率低下。为改进交易的效率,人们发明了两个制度装置,一个是货币,一个是基于改进信任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然而,随着信息传递技术的进步,作为交易本质内容的信息逐渐从人们的交易活动中分离出来,出现了信息和其所属体的分离运动的特征,就如同“灵魂”离开了“肉体”而相对独立运动一样。这正是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基本原因。

一、 货币本身就是“互联网”的产物

如果认为今天基于IT技术的互联网才是互联网,那是一种狭隘的观念。如果是这样,就难以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精髓。其实,在金融现象出现之先,就存在互联网。一种是基于关系的互联网。一种是基于技术的互联网。前者指的是人类社会中,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简单孤立的p-p关系,而是由每一个人为圆心所形成的许多条“半径”的“光芒式”关系。这种关系最后会汇集形成复杂的网络关系。这种网络关系的成因是最初的繁衍到能量、物品和信息的交换;后者指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关系而构建的网络。比如,早期,由于技术所限,人类联系和交换只能通过粗糙的马路,只能通过牲畜或者简单的人造交通工具见面实现目的。后来,有了电报、电话,最后才有了我们所说的“信息高速公路”这种“现代互联网”。

之前我们强调过,“金融天然就是互联网”。金融分为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货币的进化过程,二是货币的交易过程。支撑这两个过程的共通的基础都可以还原成信用,而信用天然是互联网。就拿货币来说,货币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只有当人们公信某一种“东西”方便于并能代表人们的交易介质时,这个介质就是货币。也就是说,货币不是个人的产物,而是人们之间网络关系的产物,人们参与得越充分,这种货币越具有公信力,人们之间的关系就越公平。这一点,可以从货币的演化中深刻地体现出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货币的价值内涵和及其使用价值形态不断进化。其初级形态是偶然等价物阶段,货币就是使用价值本身,这时即便是网络关系断裂,使用价值也可以退出社会关系网络被主人所消费。由偶然等价物过渡到一般等价物,是货币的第一次飞跃。这个飞跃使得货币开始反映社会网络关系特征,因为这个等价物具有一般性,是“网络协议”的产物。货币的第二次飞跃是不足值的一般等价物的出现。这个一般等价物的介质功能被分离和突显出来,一旦其公信力受到质疑,其“价值”就大打折扣。尤其是纸币阶段,其“网络协议”背后是武力在支撑。货币第三次飞跃是货币的电子化阶段,这个阶段尽管其支撑基础依然是网络,但这种强制协议的范围和程度已经开始下降。比如,国家对电子化货币的控制力大大下降,而对于QQ币,已经与国家无缘。货币的第四次飞跃最能反映货币的“网络化”特征,因为它的产生、交易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都是“互联网络”,离开了“互联网”,货币荡然无存。至于作为第二层意思的货币的交换,其社会网络性的特征不用费笔墨大家都很清楚。

二、 “账户”是货币“灵”与“肉”分离下的“第三方平台”

货币的信用性突显出来以后,货币需要能体现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从较早的钱庄,到现在国家级的中央银行,都作为被委托方在进行货币的生产。从这个意义说,银行是货币的“第三方生产平台”。从企业之间货币的结算来看,其典型代表形式是“银行转账”,这个银行转账的制度设置在本质上属于“货币支付的第三方平台”。随着货币的电子化,人们手持现金的机会越来越小,人们的消费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以“银联卡”为基础的多种“货币支付的第三方平台”。如果我们将物物交换中货币的转移叫做“货币支付”的话,融资中的货币转移就可以叫做“货币交换”。毫无疑问,自从有了“银联网”之后,绝大部分的较大金额的融资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转移的。那么,银行此时执行的是“货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这些第三方平台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人们之间关于货币权利的信任稀缺问题。

如果双方的实物交易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的,或者说实物的所有权的交换可以抽象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换”,那么实物的交易中不存在购买者对实物信息、实物质量以及实物拥有权不信任的顾虑,一般也就不需关于实物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来促进交易的情况;但不管是“购买”还是“融资”,由于货币本身就是先于各类交易而存在的,因而货币的转移总需要“第三方平台”,来确保人们货币的公信力,以及存在和运动中的安全和方便问题。然而,一旦互联网加入了人们的交易活动,就产生了信息和实物“分道运动”的现象,即交易过程中“灵”与“肉”分离的情况。一条道是与交易信息相关的“信息高速公路”这个“线上网络”,另一条道是与物品和货币的实际运动相关联的“线下网络”。是这时由于人们还不能感知到实物,人们之间关于实物和货币所有权的所有权信息和实际转移会存在更多的不信任,除非人们增加能令人们产生足够信任的“第三方平台”。这个平台可以细化为用于表明货物信息的平台、用于表明货币信息以及其支付信息的平台。

互联网时代下的物品交易,牵涉到四个基本元素,一是购买物品的主体,叫做支付方。二是售卖物品的主体,叫做被支付方。三是货币对价,指的是购买方为了购买物品所支付的货币以及信用资源;四是物品对价,指的是售卖方为了获得货币而支付的物品以及信用资源。整个交易过程,就是这四个元素交互的过程,表现为两个对价流,一是货币对价流,描述的是货币是如何流到对方手中的;二是物品对价流,描述的是物品是如何流到对方手中。在这两个流动过程中,都牵涉到信息的流动和信息所属物的流动。所谓信息流动,指的是货币信息和物品信息的流动;所谓信息所属物的流动,指的是货币本体和货币所有权的流动,以及物品本体和物品所有权的流动。这四个元素的交互运动几乎可以概括当今互联网金融的所有具体模式。

三、 互联网条件下货品交易中的“第三方平台”

在互联网条件下,要顺利完成四个要素的交互首先存在的是第三方货品平台。这个平台首先发出信息,表明某店主有某一种信息要出售,由于这个电商平台的公信力,购买者是相信这一出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购买者需要在平台上开通专用于平台支付的交易账户,即第三方货币平台,表明你作为商品购买者的信息也是真实的。然后,由购买方发出购买信息,这是支付方和被支付方关于供给需求的信息传递。当店主收到购买信息之后,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托运到购买方指定的地点。一旦签收,就意味着购买方的货款将迅速被转移到被支付方。

以上交易过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两个(第三方货品和资金)信息平台都是为了促进交易中的信任而设立。这种信任通过分步轮流交易的方式来进行。基本上将交易划分为资格、信息揭示、物流、货币流等步骤逐步展开。以防止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行为。

第二,第三方平台的首要功能是“信任增级”,次要功能是促进货币和商品的转移。对于那些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商品来说,网络是其最好的转移设施。比如,著作、信息、广告、音像制品、游戏等等。

第三,出现了复合型支付平台。第三方商品交易平台上的第三方货币支付平台,是独立于银行支付平台,却离不开银行支付平台的制度装置。很显然。基于互联网的商品交易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仅仅功能与银行支付平台有区别,还增加了电商与商业银行的谈判力,有可能使银行出于被动地位。或许极有可能出现电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替代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况。使得金融中介出现了从“peer-bank-peer”到“peer-支付宝-银行-peer”,再到“peer-支付宝-peer”的演化过程。

第四,基础设施的网络化是为交易的分层创造了条件。正如上文所说,信息通道与实物通道的分离是是分层的具体表现。这种分层使得原来的交易由混沌运行飞跃到了分层运行,使得信息先行,提高了交易效率。

第五,网络的普及使得供求双方的信息更加充分,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得买卖双方更深层次地集中在一个市场上来,有利于充分竞争条件的形成。从而可以得到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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