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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型金融超市的法律关系分析

1. 业务模式框架图

 

2. 法律关系

A. 平台运营商搭建互联网金融超市平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

B. 平台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平台通过自身渠道资源展示金融机构平台logo、产品信息数据链接的方式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及其产品;

C. 投资者进入平台:a. 注册会员,与平台签订服务协议,随后进行产品搜索,选定产品后通过产品链接进入金融机构的网站进行购买;b. 不注册会员,以“游客”身份浏览网站,与注册会员享受相同/不同的服务。

3. 权利义务分配

(1)“百度”型金融超市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分配

平台运营商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此合作协议通常为无名的有偿或无偿合同,以下是金融超市与金融机构在该类合作协议中各自的权力义务关系。

表1 “百度”型金融超市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

(2)“百度”型金融超市与投资者

“百度”型金融超市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有两种情形:其一是投资者注册为金融超市的会员,与金融超市签订注册协议(/服务协议);其二是投资者不注册为金融超市的会员,以“游客”身份浏览金融超市的信息,享受相应的服务,不与金融超市签订任何协议。

表2  “百度”型金融超市与投资者的关系

(3)投资者与金融机构

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超市平台选中购买的理财产品,点击进入到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网页之后,与金融超市的关系自此结束。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的网站上实现理财产品的交易,金融超市对此阶段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投资理财行为)不承担责任。

除了上述的付费推广模式外,“百度”型金融超市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即由金融超市自动搜集相关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信息,并在超市网站上对其进行展示,金融机构对此可能并不知情,也不向金融超市支付任何费用。这种形式下,金融超市承担的审查义务要低于前述付费推广模式的金融超市,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服务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

点击阅读:互联网金融超市之“百度”模式(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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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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