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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麻袋理财研究院通过《今年大部分网贷平台都会盈利 只要吞了这笔钱》一文表达了对网贷平台风险备用金(也称风险准备金、质保专款)前途的忧虑。尤其是现存的三大法律风险,或有导致风险备用金被监管强制取消的可能。一语成谶,近期有传闻称“监管层禁止平台设立风险备用金”,引起巨大争议

不论消息真假,平台风险备用金这种保障投资人的措施已经极度尴尬,必须寻求出路。退一万步讲,如果风险备用金真的被禁止或整改,现有的风险备用金怎么办?有了监管这道金牌,这笔钱会不会真的要被平台吞了?风险备用金退出后,用什么新方式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风险备用金作为风险保障措施在国内网贷行业风行。数年来,已经有不少的平台积累了上亿甚至十亿的风险备用金,金额已经大到不能说没就没。麻袋理财研究院认为,短期看风险备用金要么取消要么改造。考虑到对资金端带来的冲击,大部分平台不会完全取消风险备用金,也不敢明目张胆放进自己口袋。

留给平台的时间不多了,寻求最好的退出方式已成当务之急。

只需一个动作 风险备用金可以完美合规

之所以陷入监管困局,原因在于中国式风险备用金模式抛弃了鼻祖Zopa的精髓。国内平台曾经采用“改名”等离奇手段,力求合规。政策一出,这些努力全部宣告失败。

学艺不精,不如回炉再造。我们先看看Zopa的风险备用金模式放在中国是否合规。

Zopa的风险备用金叫做“Safeguard”(和舒肤佳同名),在2013年推出。这笔钱是归属于所有投资者的,由非盈利性的信托机构P2PSLimited保管。信托机构按照协议向有逾期债权的投资者垫付。

可见,由于资金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该模式并不触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条红线。同时备用金账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完全隔离,投资人不必担心这笔钱被挪用,安心享受安全保障。

这种保障形式在中国可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麻袋理财研究院认为,风险备用金以借款人提供保证金担保的方式,完全合法。

问题的核心就是这笔钱的所有权,必须不能归平台或者关联方,要归属于债权人,即网贷平台投资者。

在国内金融环境下,是否有操作可行性?

有些平台做过风险备用金与平台隔离的尝试,例如人人贷以合作方(实际是关联公司)开立风险备用金账户的方式,也不合规。合作机构会被认定为从事担保业务,如合作机构无从事担保业务的资质,可能存在被监管机关以非法经营的理由对进行处罚的风险。

国内有种信托业务,叫做“指定用途信托”。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财产用途,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之运用逐笔给予指示,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比较常见的是委托信托贷款。

如果参照这种模式,委托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转让。钱还是平台的,还是平台增信服务,和现在风险备用金通过银行存管本质上没什么不同,依然违规!

麻袋理财研究院认为,必须平台愿意而且成功出让所有权给投资者,风险备用金才能合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合规的平台风险备用金应该是这样的:

建立一个与个人资金存管账户平行的账户体系。与存管账户类似,平台为每位投资者开设其名下的风险备用金个人专用账户,与平台资金隔离,根据投资者投资债权的金额按比例将代收的风险备用金以担保金名义存入。与存管账户不同的是,该账户投资者自己不能随意动用,债权出现逾期则备用金账户自动为投资者偿付部分损失。若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相应的风险备用金同时转让。

看起来很完美,可是到操作层面就难了。因为现在网贷投资普遍通过平台的智能投标工具(就是平台定期理财产品),很多大平台有几万个借款标的,一个标的会对应多个投资者,一个投资者也会投多个标的,债权转让时风险备用金还要同步转让。这个系统比存管账户体系要复杂的多,也缺乏先例,开发难度大,未必有金融机构愿意试水操作这吃力不讨好的事。

这是个好办法,但不是短期内能解决问题的办法。

能否上升为全国性网贷风险备用金?

我们讨论网贷风险备用金问题,其实本质上反映出的是理财刚性兑付问题,这是整个金融行业的普遍问题。那么,纵观这些年金融行业“去刚兑”过程中,风险备用金这个方式是否可取呢?又有没有经验对现在的网贷行业有帮助呢?

实际上,备用金这种风险控制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控制行业系统性风险,不但国际通行,也普遍地应用于国内的金融行业。大家比较熟悉是银行存款保险,保险业有保险保障基金,证券业有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业有投资者保障基金。与网贷平台自己搞的“风险备用金”不同,这些都是全国性的行业制度,由相关监管部门发布并强制推行。大体的形式是,国家设立专门管理资金的机构,从业公司按照一定的计提规则缴纳保障基金,基金用于保障投资者、用户的利益。

各家网贷平台不得设立风险备用金,如果把这些存量资金汇集起来,成立全国性的网贷风险备用金是否可行?

难!

麻袋理财研究院认为,有以下原因:

1、违背行业定位,监管层面不会推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定位很明确——信息中介,平台只是撮合借贷。从法律关系上讲,平台对用户的责任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根本的不同。借贷关系只存在于借贷双方,投资者风险自担,网贷平台不承担偿付责任。风险备用金之类是平台自发的、额外的增信手段,存在法律风险,监管层也明确禁止平台提供增信服务,不会推动全行业的风险备用金制度。

2、业内自行发起,缺乏公信力和推进力。

且不说没有哪家平台愿意把风险备用金交给一个独立第三方管理,目前不会有哪家机构或者组织愿意站上风口浪尖,承担网贷行业的整体风险,网贷投资者也不会放心。

3、无法抵御行业系统性风险。

网贷行业面临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等多种风险。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说,风险备用金起到的作用比较有限,单个平台出现大额债权集中逾期的风险都抵御不了,扛起行业整体性风险更无从谈起。全国性的网贷风险备用金制度从根本上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建议推出网贷投资者保护基金

平台风险备用金合规之路困难重重,网贷投资者保护可以说更加任重道远。

麻袋理财研究院认为,在现在的行业形势下,借鉴金融行业经验,推出网贷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有意义的,不过和风险备用金不同,是另一幅样子。

投资者保护基金与网贷风险备用金有本质不同,网贷风险备用金作用是保障投资本息不受损失,而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负责偿付投资损失,不为投资兜底,绝不是刚性兑付。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例,如果证券公司倒闭破产,并且因为挪用客户资产而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那么保护基金会按照规定比例补偿投资者的一部分损失。

网贷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果推出,可能是这样的:平台按待还余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交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管理,基金用于部分偿付平台倒闭破产或挪用客户资产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借款人原因造成的本息损失。

当然,从平台角度来说,做好合规自律,清晰的法律关系、透明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的最好措施。优质的资产质量和相对价格优势,是对投资者最好的回馈。投资者保护基金之类是监管责任,即建立更好的游戏规则,保护的是投资者的权利;后者是平台责任,即开发更好的产品,回馈给投资者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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