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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新政下的网贷平台需要跨越三座大山:金融办备案、通讯局ICP许可证、资金银行存管。关于金融办备案前文已述点击查看《监管新政下平台备案之攻略》,今天和大家谈谈ICP许可证申领。

《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将P2P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机构,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是属于收费类有偿服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和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等规定不难看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P2P网贷平台鉴于其经营性经需要申领许可证即大家所说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证。

虽然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但由于目前尚没有实施细则出台,实践中各地实施情况各有差别。从现有的二百多家ICP牌照分布情况看,北(七十多家)、浙(五十多家)稍好,广(二十多家)、上(仅两家)趋严,尤其是上海通信管理局要求平台提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才能申请办理到ICP许可证。那么,申领ICP证到底需要哪些条件和流程?为什么紧邻的上、浙两地差别如此之大?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以上两条规定,申领ICP证只需符合以上两条规定即可,显然无需取得金融办的前置审批。虽然因《暂行办法》第五条中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之规定而形成法规之间的冲突,但也因为《暂行办法》之级别与效力均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而应该按照此两条规定予以核发,因没有取得地方金融办前置审批而拒绝颁发ICP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那么有平台问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把公司迁移到申领相对较为容易的地区,对于这个问题因为每个平台具体情况不同因此笔者很难给出一个笼统的解释,但无论行政诉讼还是迁移公司都是法律赋予平台的权利,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之,希望每家平台尽快完成合规整改、早日拿到ICP许可证。下文给大家谈谈另外一座大山:银行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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