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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冲击、融合抑或颠覆

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蓬勃发展也曾引发互联网金融是否会颠覆传统金融模式的争论。但从后续发展历程来看,尽管以网络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加剧了金融脱媒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部门的市场集中度,但并未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金融模式与业态。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终形成了以融合为主、竞争为辅的基本态势。这一经验能否直接应用在中国?事实上,美国金融机构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先后经历了数轮金融脱媒的冲击与洗礼(见图 1),特别是在1980-1986年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美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存贷利差以及净息差均有所下降肖欣荣、伍永刚,2011)。因此,美国商业银行在应对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方面非常敏感,开发创新型金融产品也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这是其能够在90年代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竞争中主动求变、顺势而为、化解冲击的重要原因。然而,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面临着制度性脱媒与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因此在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竞争中显得准备不足、较为被动。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独特的现象是,向传统金融机构发起冲击和挑战的是同样有着非常庞大的用户基础和网络规模的新兴电子商务集团、网络社交平台以及门户网站,这决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与较量将是激烈且充满变数的。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以阿里巴巴和京东为代表的新兴电子商务集团以及以腾讯和百度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平台和门户网站三足鼎立的竞争格局。目前,新兴的电子商务集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低风险、高效率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考虑到其多年积累的庞大的客户群和电子商务市场的广阔成长前景,这一网络金融模式将对传统的银行借贷模式形成一定的冲击。而网络社交平台和门户网站拥有数以亿计的客户群体,且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客户黏度和忠诚度非常高,这使得其在开拓个人金融服务领域时将拥有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巨大优势。一旦中国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在一定的程度上放开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互联网金融能够以民营银行甚至网络银行的方式直接与传统金融机构展开竞争,金融脱媒可能更加剧烈。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传统金融机构在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博弈与竞争中仍然占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国外大量的研究以及美国的实践表明,互联网金融模式长于交易型融资业务,而弱于对私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要求非常高的关系型融资业务,后者正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难以完全替代传统的金融机构。其次,在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应用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的网络金融机构是平等的。传统金融机构只要适时调整竞争策略,加快信息化布局和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全有可能凭借自身的资金实力与市场经验在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较量中占据主动。最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实力雄厚、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团,具有很强的“监管俘获”能力,其往往能够通过游说监管当局的方式,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设置制度性障碍,从而限制或延缓其发展。①这也是传统金融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挑战的有力工具。总而言之,尽管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将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冲击,但其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金融业态与竞争格局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二者更多的仍将是竞争与融合并存。

四、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考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规制无疑是一个高度开放且争论颇多的问题。目前,有关各方尤其是监管当局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大都聚焦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对金融体系与金融稳定的冲击以及相应的监管与应对策略。事实上,通过深入研究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总结美国各界在不同时期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并比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我们不难发现,除了风险与监管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1.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与规制。如前所述,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具有十分显著的网络外部性特征,这使得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对于垄断以及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将变得十分困难。2014 年年初,阿里巴巴和腾讯在网络打车这一新兴的移动支付领域的价格战是否涉嫌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垄断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显然,这一问题在现行的公司法和反垄断法框架下无法得到解释。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如何平衡网络经济下获取规模经济所必需的市场集中与垄断者可能利用市场权力谋取私利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需要有前瞻性、战略性设计和考量的重要问题。

2. 新兴网络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网络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大量案例表明,网络时代的竞争更多的是行业标准之争。传统金融模式与新兴的网络金融模式之间的竞争也是如此。如目前在迅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出于隔离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只有小额支付和转账需求适合采用便捷的移动互联网支付方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小额”的边界如何界定?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定迥然不同。显然,类似的问题需要金融监管当局或者行业协会予以明确。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各方在统一的规则下开展公平、有序、良性的竞争,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3. 监管中立与监管协调问题。正如经济学中长期存在的效率与公平之争一样,金融监管当局也永远面临着提高金融效率与维护金融稳定的矛盾。一个高效和充满活力的金融体系一定是一个金融创新活跃的开放性系统,由此必然带来对金融稳定的种种挑战。尽管金融监管理念的天平偏向哪端往往是一个仁者见仁的问题,但监管当局不被强大的金融利益集团所俘获从而保持监管中立则是底线。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大金融时代的到来,跨行业、跨领域乃至跨产品的混业经营趋势日趋明显。在此背景下,中国无疑需要全面加强监管协调,并适时对“一行三会”这一分业监管架构作出调整。

中国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值金融改革特别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时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竞争与融合之路并不平坦。事实上,我们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远比本文所论述和指出的多,仍有许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有待国内学术界予以深入研究和探索。合理借鉴别国的经验,妥善解决中国的问题将是不变的宗旨和主题。

参考文献:

[1] 陈志武. 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N]. 经济观察报,2014-1-6

[2] 陆晓明. 中美影子银行系统比较分析和启示[J]. 国际金融研究,2014(1):55-63

[3] 肖欣荣,伍永刚. 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J]. 国际金融研究,2011(1):69-75

[4]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手册[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5] 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11-22

[6] Allen,H.,Hawkins,J.,and Sato,S. Electronic Trading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Systems[R]. BIS Papers Chapters with Number 07-04,November,2001

[7] Anguelov,C. E.,Hilgert,M. A.,and Hogarth,J. M. U.S. Consumers and Electronic Banking,1995-2003[R]. Federal Reserve Bulletin,Winter 2004


① 微软 (Microsoft) 公司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便有进入金融业的计划, 但以美国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集团通过游说美国国会成功阻止了这一计划的实施。

本文发表于《国际金融研究》2014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王达,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美国研究所副教授、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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